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南岗科技园大别山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RALFHANSCRAMER,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马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法定代表人:姜兆青,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兆青,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马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姜兆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姜兆青主动缴纳了案款432430元,并承担执行费6238元,现本院已将案款43243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的案款本金,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