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青岛马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455号
案件名称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青岛马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青岛马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姜兆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南岗科技园大别山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RALFHANSCRAMER,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马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法定代表人:姜兆青,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兆青,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大陆马牌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马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姜兆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姜兆青主动缴纳了案款432430元,并承担执行费6238元,现本院已将案款43243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的案款本金,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