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凌睿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社区家具大道银展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朱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剑,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东莞凌睿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剑于2019年9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凌睿公司同意何剑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何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何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何剑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何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