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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746号
案件名称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46号原告一: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琴,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二: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经营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原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琴,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国贸中心6号楼招银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经营地广东深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三路海王银河科技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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