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502号原告:屠云峰,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新创都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张家桥西33号。
经营者:许武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云峰与被告余姚市新创都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屠云峰于2019年9月2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云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