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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31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民初3164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63号01商铺-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XA。

经营者:张建莹。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师傅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以下简称广州盛盈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广师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被告广州盛盈奶茶店的经营者张建莹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广师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侵害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在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之一。

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

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

第1593088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茶馆等。

林合广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上述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广州盛盈奶茶店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黑龙茶”以及“OOLONGTEA”系品类名,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使用。

原告的“”注册商标由老人头、“黑龍茶”以及英文“OOLONGTEA”组合而成,就“黑龍茶”以及英文“OOLONGTEA”而言,“黑龙”与“乌龙”在台湾地区读音均为“OOLONG”,“乌龙茶”又名“黑龙茶”,英文翻译为“OOLONGTEA”,即“黑龙茶”以及“OOLONGTEA”均系指代某一种茶类的品类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作为指代茶类的“黑龙茶”及其英文翻译“OOLONGTEA”在商标标识中的使用不具有显著性,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黑龍茶”中文以及“OOLONGTEA”英文。

二、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混同或误解。

从构成要素来看,原告的“”注册商标独特部分主要系人脸与“黑”字有半部分的图形设计组合,被告使用的“”标识图形为由细及粗的圆环,两者构成要素不同。

从整体来看,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使用的“”标识的排列方式不同,显著部分不同,在视觉上具有明显差别。

因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同或误解。

三、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具备广泛知名度。

原告提供的“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三套《商标授权合同书》以及一套《采购合同》无法证明其“”注册商标具备广泛知名度。

其中,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以及第二十五届广州特许连锁加盟展览会颁布的“2012最佳优秀连锁品牌奖”中的名称为“广师傅黑龙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无法对应一致,且该“广师傅黑龙茶”同时能够印证原告自己也认同“黑龙茶”系茶饮品类名,而“广师傅”用于区分其他品牌“黑龙茶”。

全球加盟网系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营销服务平台,被告对其颁发的“最具投资价值品牌”以及“连锁加盟诚信品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经被告实地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加盟商联系表(242家)》中列明的“营业执照地址”中多处实际并无原告开设的“”品牌加盟店。

四、被告未在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类别中进行使用。

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系“”注册商标第30类中的冰茶以及第32类中的啤酒、果汁以及制饮料用糖浆,原告销售的“”品牌产品中并不包含上述类别的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755350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林合广,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

果汁;

制饮料用糖浆(截止)。

第7553510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林合广,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截止)。

2015年1月1日,林合广作为许可方与深圳广师傅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许可使用商标为许可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553509号、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商标。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许可方特别授权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许可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8年6月4日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057624号公证书载明:深圳广师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平于2018年4月19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4月22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随刘平来到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63-1隔壁,见到一门面内容显示有“黑龍茶”字样的商店,刘平在该店购买了奶茶饮品两杯,共支付人民币24元,微信付款截图一张。

刘平取得上述物品后,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随即将物品交付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保管。

同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刘平对上述物品的液体进行清理,随后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将上述物品的两个奶茶杯贴上公证处封条,并将封好的物品交付刘平自行保管。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在上述办证过程中进行了拍照。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1.店铺门头有“”、“OOLONGTEA”标识;

打包奶茶的塑料包装袋上有“龍”的标识。

2.交易记录:付款金额:12元;

商品:美团合作商家订单(802604);

商户简称:黑龍茶;

商户全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

支付时间:2018年4月22日。

3.交易记录:付款金额:12元;

商品:美团合作商家订单(131937);

商户简称:黑龍茶;

商户全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

支付时间:2018年4月22日。

深圳广师傅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800元。

深圳广师傅公司为证明其第7553509号、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证书照片打印件、“最具投资价值品牌”证书照片打印件、黑龙茶官网网页打印件、黑龙茶品牌加盟手册及加盟合同等予以证明。

广州盛盈奶茶店为证明其使用的标识与深圳广师傅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向本院提交第24876467号“晋朝黑龍茶”商标注册证、《餐饮服务协议书》、“晋朝黑龍茶”品牌标识。

其中,商标注册证显示第24876467号“晋朝黑龍茶”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饭店;

快餐馆;

茶馆;

活动房屋出租;

养老院;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餐饮服务协议书》显示,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张建莹(乙方)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包括:甲方同意乙方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晋朝黑龙茶”,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

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10万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

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项目标识系统的应用和规划安装有指导权。

广州盛盈奶茶店为证明“黑龙茶”以及“OOLONGTEA”系茶品类名称、深圳广师傅公司的品牌不具知名度,提交网页截图、广师傅商标授权合同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截图、在大众点评网查询“黑龙茶”截图及“”品牌店铺调查照片。

另查,深圳广师傅公司系2009年8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林合广,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餐饮管理;

进出口业务;

台湾乌龙茶及茶饮品推广活动的策划、管理、咨询服务;

平面设计;

乌龙茶配制的技术开发;

茶饮品制售、糕点制售、咖啡饮品制售、咖啡、茶叶、香醋、果酱、果粉、奶精、果冻、水果、食品添加剂的批发。

广州盛盈奶茶店系2017年11月14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张建莹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冷热饮品制售;

甜品制售;

餐饮配送服务;

小吃服务。

本院认为:深圳广师傅公司是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深圳广师傅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广州盛盈奶茶店使用被诉标识是否侵害深圳广师傅公司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深圳广师傅公司请求保护的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是第32类及第30类,广州盛盈奶茶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为茶饮类制品,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与深圳广师傅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广州盛盈奶茶店在店铺门头上使用的“”标识从左到右为两个部分,左边为被不封闭环形围绕的“龍”字,右边为“黑龍茶”文字,其中“黑龍茶”文字约占该标识的四分之三,该“黑龍茶”文字系最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的内容,构成该标识的主要部分,不封闭环形围绕的“龍”字所占比例较小,是该标识的次要部分。

深圳广师傅公司请求保护的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图案相同,均由“黑龍茶”文字及“OOLONGTEA”组成,其中“黑龙”二字较大,“OOLONGTEA”及“茶”字较小,“OOLONGTEA”排列于“黑”字下方,“茶”字排列于“龙”字下方,“黑”字为艺术设计,即其左边为带胡子的男性侧面头像图案,“黑龍茶”三个汉字因其显著性可以作为前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

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黑龙茶”,其读音和含义均完全相同,且“龙”字均采用了繁体字设计,而“黑龍茶”是前述注册商标及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部分。

对于构成要素众多的组合商标而言,其显著性部分更容易被公众所熟悉,因此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和隔离比较的状态下,可能导致混淆。

因此,本院认定广州盛盈奶茶店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深圳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深圳广师傅公司提交的“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证书、“最具投资价值品牌”证书、黑龙茶品牌加盟手册及加盟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授权给张建莹的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本院认定广州盛盈奶茶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害了深圳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黑龙茶”是否是“乌龙茶”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是指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商品名称与商标都是由简明的文字等元素组成、使用在商品上的商业标识。

商品名称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即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

判断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当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本案中,深圳广师傅公司请求保护的两个含有“黑龙茶”文字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是第32类商品啤酒、果汁等以及第30类商品冰茶。

广州盛盈奶茶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黑龙茶”属于啤酒、果汁或冰茶类商品法定的通用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即使在闽南语中“乌龙茶”与“黑龙茶”读作同音,但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在大陆地区“黑龙茶”与“乌龙茶”读作同音,更不能证实大陆地区消费者普遍认为“黑龙茶”能够指代“乌龙茶”类商品。

根据前述分析,黑龙茶不能指代乌龙茶,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不会将“黑龙茶”与广州盛盈奶茶店提供的奶茶饮料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直接联系起来,因此“黑龙茶”使用在冰茶类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综上,本院认为“黑龙茶”不是“乌龙茶”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对广州盛盈奶茶店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盛盈奶茶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由于深圳广师傅公司因广州盛盈奶茶店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广州盛盈奶茶店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规模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广师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虽未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但确有律师出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超出上述金额外的赔偿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盛盈奶茶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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