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267号之一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协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鲲翔,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鲨服饰有限公司、范鲲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保全申请费1,520元,均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