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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杨成洪、邓连贵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380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杨成洪、邓连贵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杨成洪;邓连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3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诉讼代表人姚其晓,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系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人杨成洪,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连贵,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因赌博于2012年11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如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姚其晓、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鞋制造、销售等。

被告人杨成洪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

被告人邓连贵系公司生产主管,负责公司的生产事宜。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接受他人的订单,组织员工在该公司厂房内生产假冒“VANS”品牌的鞋子。

2019年5月17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五楼仓库内查获假冒“VANS”品牌的鞋子6300双(鞋面上标注“”或“”标识,鞋后跟和吊牌上标注“”标识,包装纸上标注“”标识,鞋盒上标注“”、“”标识)。

经价格认定,上述假冒“VANS”品牌的鞋子共计价值96462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544720号“”、第8606383号“”、第4724337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范斯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等。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假冒“VANS”品牌的鞋子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姚其晓和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请求书、商标注册证、委托授权书、商标档案、营业执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查获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杨成洪、邓连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瑞安市邦菲特鞋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成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邓连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四、扣押于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假冒“VANS”品牌的鞋子6300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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