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530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110389642。
被告:云岩区贵阳华联超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马路28号。
经营者:林勇平。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岩区贵阳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