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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物能量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772号
案件名称怪物能量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怪物能量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怪物能量公司。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2879科罗娜芒斯特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保罗•J•戴可里,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娟娟,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实,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7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怪物能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未依法中止诉讼,审理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不当。

引证商标因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而权利状态不稳定,一、二审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二)新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2019年4月27日)起已终止,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注册的事由已不复存在。

综上,请求本院:1.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

2.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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