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16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CWWK1F。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鼎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瓶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51333606L。
法定代表人:陈磊。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鼎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