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梵古工艺品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后街48号。
经营者:张芬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星,男,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该工艺品店雇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及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梵古工艺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此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梵古工艺品店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时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梵古工艺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州市鼓楼区梵古工艺品店撤回上诉;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梵古工艺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