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44号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清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鲤鱼跃龙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8号楼12层1224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鲤鱼跃龙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