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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芜湖极帅光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温州鸿道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491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芜湖极帅光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温州鸿道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芜湖极帅光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温州鸿道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491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极帅光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C01#楼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X95R2G。

法定代表人:郭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龙湾区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鸿道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前陈路27弄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98646327Q。

法定代表人:郑兴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极帅光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温州鸿道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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