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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69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大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大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97号原告:深圳市大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东座25层。

法定代表人:肖坚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旭,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雰。

被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2F-A4。

法定代表人:吴业庆。

被告:太火鸟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勇。

被告:深圳市海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1栋4层。

法定代表人:王圣刚。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大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五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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