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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吴有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559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吴有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吴有涛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559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吴有涛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得富西路北4巷10号楼1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A3B。

经营者:吴有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吴有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现7日期限已过,原告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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