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745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乐童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819号9楼9001-4。
法定代表人:李嘉慧。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广州嘉乐童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