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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与赵金友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508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与赵金友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山东忻曼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理;赵金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508号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忻曼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理。

被告:赵金友。

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忻曼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赵金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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