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115执1740号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康友日用百货店: 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康友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你店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法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赔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合共10075元。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并确认本次依据(2017)粤0115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全部权利已经执行完毕,放弃追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2019)粤0115执1740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康友日用百货店的经营者刘友琴已承担本案执行费51元。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依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