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3刑初9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明荣,男,1986年3月9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靖西市。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被告人蒙彩芬,女,1994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佘淡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开始,同案人叶景丹、蒙彩秀、蒙芝任(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租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沙溪村668号为工场,并雇请工人,在未取得有关相关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下,生产假冒小米、索某等商标的手机电池。
2018年11月15日14时许,民警在该加工场内抓获正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手机电池的被告人蒙彩芬及同案人蒙彩秀、蒙某任,当场查获假冒小米商标的手机电池980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820元)、假冒索某商标的手机电池190块(价格人民币49400元)、未贴商标的手机电池11000块及加工用的包边机、切割机等机器4台。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蒙明荣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蒙明荣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蒙彩芬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确定宣告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事实、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抓获经过、记录本、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MI”及“SONY”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说明、被侵权产品价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电池照片等物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同案人蒙彩秀、蒙某任、林某1、林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的身份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蒙明荣、蒙彩芬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蒙彩芬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明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蒙彩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