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7050号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联乡南路10号2楼3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6FP7W。
法定代表人:张佳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银、王翠翠,均系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倪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便元大街下三巷3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LMA20。
法定代表人:姜正清。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55058B。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倪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斯芙(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