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9654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施健,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忧公主(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沧联工业园D1地块F栋厂房三层东面。
法定代表人:李丹群。
被告:沭阳县美丝化妆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C栋大厦2层。
投资人:许婷。
被告:广州旭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联达路7号大院1号整栋。
法定代表人:许红英。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解忧公主(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沭阳县美丝化妆品销售中心、广州旭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