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0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康雄,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马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康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康雄及其辩护人陈马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黄康雄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7B035房作为经营场所,销售假冒“CHANEL”、“PANERAI”、“IWC”、“ROLEX”、“FRANCKMULLER”、“JAEGER-LEC0ULTRE”、“VACHERONCONSTANTIN”、“RICHARDMILLE”、“LONGINES”、“AP”、“CARTIER”、“CK”、“MONTBLANC”、“PATEKPHILIPPE”、“OMEGA”、“TAGHEUER”、“RADO”、“SWAROVSKI”、“HUBLOT”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黄康雄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假冒上述“CHANEL”等19个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850块(经统计,货值金额共价值人民币201750元),另查获苹果手机2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康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手表,案发现场的照片,手机截图,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的“CHANEL”、“PANERAI”、“IWC”、“ROLEX”、“FRANCKMULLER”、“JAEGER-LEC0ULTRE”、“VACHERONCONSTANTIN”、“RICHARDMILLE”、“LONGINES”、“AP”、“CARTIER”、“CK”、“MONTBLANC”、“PATEKPHILIPPE”、“OMEGA”、“TAGHEUER”、“RADO”、“SWAROVSKI”、“HUBLOT”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黄康雄的户籍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黄康雄签署的不经销假冒伪劣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承诺书和不经销假冒伪劣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保证书,证人傅某1、傅某2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黄康雄的供述及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10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黄康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康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黄康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康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黄康雄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康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CHANEL”、“PANERAI”、“IWC”、“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850块及作案工具手机2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