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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隆江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2866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隆江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隆江通讯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866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隆江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棉厂傍边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18JP8K。

经营者:钟君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隆江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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