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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太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109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太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刘太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0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太龙,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太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缴诉讼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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