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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楚林、卢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5刑初1440号
案件名称卢楚林、卢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5刑初14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楚林,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8年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森、林贵岳,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池,男,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8年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梓润、李川,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伟臣,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8年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小庆,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8]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继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楚林及其辩护人刘森和林贵岳、被告人卢池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梓润和李川、被告人卢伟臣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小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8月,被告人卢楚林通过淘宝网注册“美心林DIY食品贸易”网店,雇佣被告人卢池、卢伟臣等人,向不法分子购进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成某,向全国各地客户进行销售,从中非法牟利。

期间,自2017年5月始,被告人卢楚林租赁本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组织被告人卢池、卢伟臣等人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并通过淘宝网“美心林DIY食品贸易”店铺进行销售。

经查,截止2018年1月3日,“美心林DIY食品贸易”网店共销售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4438袋,销售金额共人民币1065030.2元,其中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共销售3138袋,销售金额人民币765877.6元,销售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共1087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31802.1元。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卢池、卢伟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楚林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对被告人卢池、卢伟臣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卢楚林对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

对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异议,对指控的销售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卢楚林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卢楚林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淘宝网店销售的生粉、黄奶油均为假冒商品。

3、2017年8月之后销售的都是正品,指控中没有区分,之前销售的是真假混卖。

4、定罪金额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5、公诉机关指控金额有误,销售的正品应该剔除。

6、被告人卢楚林表示认罪认罚。

7、被告人卢楚林孩子年幼,由妻子独自抚养。

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卢池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对事实部分有异议。

2、生粉、奶油没有经过物价部门鉴定。

3、查获的部分产品没有销售完毕,是犯罪未遂。

4、被告人卢池是中途参与犯罪,起辅助作用。

5、被告人卢池如实交代,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请求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卢伟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辩解。

被告人卢伟臣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异议,销售的数额中有正品,且销售记录有刷单,应在数额中剔除。

2、对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数量没有达到犯罪标准,没有主观恶意。

3、被告人卢伟臣坦白供述,是初犯偶犯。

建议对被告人卢伟臣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被告人卢楚林通过淘宝网注册“美心林DIY食品贸易”网店,雇佣被告人卢池、卢伟臣等人,向不法分子购进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成某,向全国各地客户进行销售,从中非法牟利。

期间,自2017年5月始,被告人卢楚林租赁本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组织被告人卢池、卢伟臣等人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并通过淘宝网“美心林DIY食品贸易”店铺进行销售。

截止2018年1月3日,“美心林DIY食品贸易”网店共销售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4438袋,销售金额共人民币1065030.2元,其中2017年5月前销售金额299152.6元,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销售金额人民币765877.6元,销售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共1087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31802.1元。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1、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及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的立案及三名被告人的抓获情况。

2、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的户籍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具体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无前科的情况。

3、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预审侦查四大队2018年3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经办民警未找到卢某2。

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预审侦查四大队2018年3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因被告人卢楚林未能提供东旺市场的陈姓男子和南泰批发市场的陈姓男子的详细情况、冠丰档口的售卖人是谁也无法说清楚,故未能对此取证。

另外黄某1及其哥哥黄某2、卢镇就均已归案(另案处理),上述三人均否认认识卢楚林,均否认向卢楚林销售过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

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2018年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涉案人员卢某1因参与生产假冒产品的情节轻微,于2018年1月3日被教育后释放。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查获并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电子秤一台、封口机一台、生粉灌装机一台、生粉原料(包装袋无标、25KG/袋)105包、风车牌生粉包装袋19个(容量25KG)、车轮牌人造黄奶油5桶(16G/桶)。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支付宝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光盘(2016.1.16至2018.1.16期间卢楚林在淘宝网上的交易记录)。

6、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包括报案材料、保证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实该公司受荷兰米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委托对侵犯该公司“风车”“WINDMILL”及风车商标图案的行为进行打击。

该公司委托其员工曾某1向广州市公安局举报海珠区泉塘路22号二层楼02铺存在涉嫌生产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的行为。

7、荷兰米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提交的材料,包括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等证明材料,证实第1149155、639160、753230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米某有限公司。

荷兰米某有限公司委托荷兰米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

在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查获的19个风车牌生粉包装袋是假冒的。

该代表处未授权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生产或经销风车生粉。

风车生粉25KG/袋的中国市场批发参考价为260元/袋。

8、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证实车轮牌人造黄奶油16KG/桶的建议零售价格为320元/桶。

未授权卢楚林的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生产、包装、销售任何标有车轮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查获的5桶16KG/桶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系假冒的。

9、证人罗某1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罗某1与卢楚林签订的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租赁合同(期限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

10、财富调查,证实卢楚林所有的汽车非犯罪所得购买;

卢楚林、卢池、卢伟臣银行账户信息;

卢楚林、卢池、卢伟臣无房产。

11、现场勘验检查工资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的情况。

12、审讯录像,证实被告人卢楚林的审讯情况。

二、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其前来亲临公安局举报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22号二楼无名仓库大量生产假冒风车牌生粉、车轮牌黄奶油等假冒食品,后通过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客户销售,生产销售数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6年初,其发现网上有家美心林DIY食品贸易的淘宝网店在网上公然售卖疑似假冒风车牌生粉、车轮牌黄奶油等假冒食品,还发现该公司实体办公地点及仓库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22号二楼无名仓库。

经其了解该地点为生产、仓储涉嫌假冒风车牌生粉、车轮牌黄奶油等食品的生产点及仓库,2017年5月以来,该涉案制假窝点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淘宝网店销售涉嫌假冒风车牌生粉、车轮牌黄奶油等食品,销售金额应该以超过5万元,经向涉案品牌调味品商标持有人确认,上述品牌商标持有人并未授权上述地点生产、加工相关品牌食品、调味品。

该窝点仓库面积约200平米,内有大约4、5人,工作时间为早上11点到晚上19点,出货行为具有一定规模。

风车牌生粉、车轮牌黄奶油都是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品牌商品。

其中荷兰米某有限公司拥有在中国注册的风车商标的专用权,详细知识产权代理情况在其提供的报案材料中。

2、证人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4月从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22号二层的房东处租下了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22号二层02、03铺,03铺自用,02铺转租给卢楚林使用,每月租金4000元,租期是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签了合同。

卢楚林租房说是用来批发牛奶,晚上会打包,会吵。

卢楚林他们租下02铺是在打包发货,每天有四五个人出入,会入库和出库,入库时发现他们会拉入白色粉末状物体搞脏楼梯,其让他们注意,但具体他们做什么其也不知道,他们做食品,其不了解食品行当,所以也没有多问。

卢楚林用手机微信转账支付租金,电费管理费也是卢楚林用手机微信转账给其,卢楚林应该是食品经营店的老板,没有听他说过还有其他老板。

经辨认照片,证人罗某1指认出租下泉塘路22号二楼02的是卢楚林。

3、证人卢某1的及辨认笔录、照片签认,证实其是2017年12月27日下午才到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22号二楼02铺工作的,这里一共四个人,都是揭阳市惠某县老乡,老板卢楚林,卢池是老板亲弟弟,什么时候来的不清楚,卢伟臣什么时候来的其不清楚。

其负责打包整件的货物,然后贴上快递单,卢伟臣负责打包一瓶一瓶(玻璃瓶装的)散装的货物,然后贴上快递单;

卢池负责打包冻品,然后贴上快递单,还要提货;

老板卢楚林负责全面工作。

其从2017年12月27日下午来的,2018年1月1日放一天假,总共才工作了五天。

工作流程一般都是11点左右上班,最快是19点下班,最晚是过22点才下班,上班其就开始打包,直到下班,中途有吃饭时间,有时如果有货送进来就到楼下接货,活动范围几乎都在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22号二楼02铺里。

其今天11时左右在这里上班,到下午14点左右公安机关就来了,并将其等人带回询问。

打包就是用胶带和泡沫箱把货物捆起来,贴快递单发货。

其来这几天,整件的货物都是其打包的,没有打包过车轮黄油,总共打包了20多件风车生粉,规格是50斤每包,这20多件风车生粉是其看到是卢池、卢伟臣在2017年12月28日30、31日以及2018年1月2日有罐装风车生粉,是这几天生产的。

灌装风车生粉的程序是用外包装没标识的生粉倒到机器上,然后用印有外国牌子风车的生粉袋套住出粉口,罐装50斤/包后,再用胶水粘上袋口就完成了,整个过程能一个人完成。

2017年12月28日上班第一天,卢池和卢伟臣教过其如何灌装,其尝试灌装,但生粉都洒出来了,就没有再灌了。

到12月31日,他们又教其灌,刚开始还是洒出来,后来成功了,其共成功灌了10多包,剩下的是卢池和罗伟臣灌的。

灌装的风车生粉所用原料和包材是其来的时候就有了,其也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应该是老板负责的。

其等人生产出来的风车生粉通过网上销售,具体销售给谁,价格多少其不清楚。

那网店具体店名其不知道,老板先从网上接单,然后打单出来给其等人打包发货。

网店还有牛奶和意大利面的发货较多,牛奶和意大利面不是其等人生产的,是别人运过来。

其等人生产的只有风车生粉,其它的其不清楚。

其没有见过其工作的地方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其只知道风车生粉是外国品牌的,但其不知道用于灌装风车生粉所用的原料是否真的是风车生粉原材料。

他们叫其做,其就做。

是卢池介绍其来这里工作的,工资每个月3500元,但其还没拿到工资,工资应该是老板卢楚林发放。

卢伟臣说跟其工资一样,卢池工资其不知道。

其不知道这个窝点什么时候开始生产经营风车生粉,其来之前他们就有做了。

经辨认照片,证人卢某1指认出被告人卢楚林是02铺的老板,被告人卢池、卢伟臣是在02铺里工作的工人。

现场照片13张的签认,证人卢某1签认案发现场办公室、室内电脑、快递单、假冒的车轮牌黄油、生产加工风车生粉的机器和原材料照片。

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卢楚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签认2018年1月3日第一堂的供述,称其有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的行为。

其从2017年8、9月份的时候开始,其就租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的仓库陆续生产假冒的风车牌生粉。

都是每袋25KG装的假冒风车牌的超级生粉。

其弟弟卢池、工人卢伟臣、卢某1均有参与生产上述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的。

其从广州东旺市场购进每袋25kg的其他生粉,并向他人购进假冒的风车牌生粉的包装袋,刚开始的时候是手工将其他生粉拆包倒入到风车牌超级生粉的袋子里,后封口就完成了,2017年10月份其就购进了一台机器(搅拌机)用于将生粉装袋,之后生产时手工将其他生粉拆包倒到机器里面,把风车牌超级生粉的袋子放在搅拌器出口装那些生粉,装满之后封口就可以,那些生粉要发货之前还要进行打包,就是需要用编织袋或泡沫箱装起来后发快递给客户。

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是2017年4、5月份向一个姓罗的男子租的,当时是其签的租赁合同,每月租金是4000元,都是其支付的。

卢池是其弟弟,他之前也在南泰市场帮别人销售粮油食品,2017年4、5月份其租了上述仓库之后他就过来帮其打工,平时向其要些生活费,没有说具体的工资,他主要帮其调货回来及帮其打包销售货物;

卢伟臣是2016年来其经营的实体店帮忙打包货物,过年回家后直到2017年6月份左右才过来其仓库打工,主要是帮其打包一些玻璃包装的食品,每月工资3500元;

卢某1是2017年12月28日来其仓库打工,也是主要负责打包其销售的牛奶制品,他还没有拿工资。

一般把那些其它生粉拆包、装进搅拌机及封口的工序就是其和卢池做的,卢伟臣主要负责将那些做好的成某打包,卢某1来了以后也是帮忙打包的工序,但有时也没有具体分工,大家一起做。

其等人是陆陆续续做的,其估计应该有70袋左右,其、卢池、卢伟臣都有参与做,卢某1来了几天,这几天大概做了20多袋,他也有参与。

其生产的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的原料刚开始是其分批在东旺市场的店铺购进的蒙特牌的生粉,也是每袋25KG装,购买价格是每袋190元,大概购买了50袋左右,基本上用于生产了,2017年12月中旬其又打电话向一名李姓男子购买了没有牌子的生粉100袋(25KG装),每袋购买价格是180元,最近大概生产了20多袋。

用于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的机器是2017年10月份向南泰市场一个姓陈的男子购买的,购买价格是1200元,用于打包、发货的封口机、电子称是其之前购买的。

用于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的包装袋有些是其在网上购买的,有些是其通过电话向他人购买的,每个袋子大概8元左右,那些人员的情况及去向其不清楚。

生产的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全部都由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销售出去,每包销售价格是243元左右。

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为了赚多点钱。

没有生产其他假冒产品。

其用于销售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的淘宝网店名称为“美心林DIY食品贸易”,该店的店主及实际经营者是其,平时也是其使用“筱晴进口零食经营部”的账号在经营管理的,具体开店的时间其忘记了,该店用于收款的是其的支付宝账号185×××@163.com(该账号是挂靠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账号里的款项是由其支配的,该淘宝网店主要是卖食品产品。

该网店都是其在经营。

该网店销售的大部分产品都是正品,但其中销售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每桶16kg的)就是假冒产品。

其是从2017年5月租了上述仓库后开始销售假冒的上述两种产品的。

其的网店销售过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就全部是假冒产品,每袋销售价格大概243元,之前销售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也是假冒的,销售价格每桶大概280多元,大概三个月前其才销售正品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正品的销售价格是每桶308元左右,从价格上可以看出来,其在该网店的销售记录全部都是真实的。

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除了有部分是其等人自己生产的外,其他的都是其向某晓彬和一个姓陈的男子购买的,购买价格是每袋200元左右,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全部是其向卢镇就购买的,购买价格每桶180元左右。

黄某1,男,30多岁,汕尾人,其他情况其不清楚,几天前他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处并拘留了;

陈姓男子,名字其不清楚,40多岁,是哪里人不清楚,他没有档口的,平时其都是通过电话向他订购假冒风车生粉的,也有向他买过假冒的风车生粉包装袋,但他的电话号码其忘记了,黄某1被抓获之后他也联系不上了,去向不清楚;

卢镇就,男,20岁左右,惠某人,他几个月前也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其从网上接到订单后就通过电话联系黄某1或陈姓男子订购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他们就开车送货到路边过车给其,其再运回仓库处,如果快递公司的人来了,其就直接贴快递单据后让快递人员搬运发货,如果遇到国家假期,快递公司的人就会放假,其就先拉回来后叫卢池、卢伟臣帮忙搬到仓库里面存放,等快递公司的人放假回来后才搬下去发货。

其购进的那些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在发货前不需要打包,其买回来时已经打包好了。

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是其联系卢镇就后他送货到其仓库的,再由卢池、卢伟臣他们用胶纸简单封下口后就交给快递人员发货的。

都是现金支付那些假冒产品的货款的支付的。

没有购进上述假冒产品相关记录。

卢池、卢伟臣知道购进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和风车牌超级生粉是假冒产品,因为他们也在南泰市场那里打工有段时间了,肯定都知道其买回来的那些是假冒产品。

其在网店上挂有上述两种产品的图片和销售价格,别人可以通过该网店链接拍下那两种产品,付款到其的支付宝,并留下收货联系人和收货地址,其收到款后就进货回来或自己生产后发货,都是发快递。

2018年1月3日第二堂供述,称其承认其在之前的笔录中说了假话,其实际是从2017年5月份开始就有自己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美心林DIY食品贸易”,该网店销售的风车牌超级生粉都是假冒的,而且基本上都是其组织其弟弟卢池和工人卢伟臣一起生产出来的。

其有向他人购买过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并通过其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但很少量,其只是向某晓彬购买过3袋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是两个多月前的事情了,因为当时其没有买到原料来生产,所以就临时向他调的货。

另外,2017年5月份左右,其还向那名陈姓男子购买了大概四、五十袋的假冒风车生粉,因为当时其想向他买假冒风车生粉的包装袋,他不肯卖给其,其只好先分几次向他买一些成某回来销售,后来比较熟了,他才肯卖包装袋给其,由其自己生产。

除了上述这些,其网店销售的假冒风车生粉都是其等人自己生产的。

其实在记不清了至今共生产了多少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你们可以查看其网店的销售记录,基本上销售出去的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都是其和卢池、卢伟臣生产出来的。

用于制假的机器、原料、包材都是其买回来的,用于制假的机器是其于2017年5月份购买的;

原料生粉也是其在东旺市场的档口(不是固定档口)购买的,购买的是蒙特派生粉或那种无品牌的袋装生粉,都是25kg装的,每袋价格大概180元;

假冒风车生粉的袋子基本上都是向那名陈姓男子购买的,每个袋子8元,基本上都是现金结款的。

淘宝网店“美心林DIY食品贸易”是其在经营,平时其都是用其仓库的电脑登录淘宝店铺经营的,现该台电脑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该网店还有销售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那些产品真是其向卢镇就购买回来销售的,其等人没有生产过。

其淘宝网店的相关销售记录都是真实的,其中那些销售价格为每桶228元左右(上次笔录其误说成每桶288元)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就是其向卢镇就买回来销售的,购买价格是每桶180元左右,销售价格为每桶308元就是卢镇就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其向南泰市场的实体档口买回来销售的正品产品,购买价格是每桶280元左右。

卢池、卢伟臣、卢某1没有参与销售假冒产品。

他们没有去购买过假冒产品回来给其销售。

其没有通过实体店铺销售假冒产品,没有通过其他网上店铺销售假冒产品。

其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产品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赚多点钱所以生产、销售假冒产品。

其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至今获利多少,其没有统计过,具体多少不清楚。

今天公安人员在其租的仓库查扣到其之前向卢镇就购买后还没有销售出去的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其等人用于生产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的包装袋、原料生粉和机器设备以及其用于经营淘宝网店的电脑等物品,具体数量以扣押清单为准。

2018年1月3日第三堂供述,称其从2017年5月开始租赁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仓库,并组织卢池、卢伟臣一起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生产出来的假冒产品基本都是由其通过其经营的“美心林DIY食品贸易”进行销售,具体生产及销售数量以网店销售记录为准,即2017年5月份以后其淘宝网店销售的风车牌超级生粉都是其们三人生产的假冒产品。

其实际上是从2015年开始就通过“美心林DIY食品贸易”网店销售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风车牌超级生粉的这两种假冒产品的。

2015年的时候其销售的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是向某晓彬及其之前说的陈姓男子购买的,直到2017年3、4月份的时候其才转向卢镇就拿货,因为他的货便宜一些,2017年5月份之前销售的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也都是向那名陈姓男子拿的货,5月份之后销售的就是其等人自己生产的。

记不清共购进了多少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和风车牌超级生粉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其也没有进行记录。

之前公安人员也给其看了其网店销售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和风车牌超级生粉的相关销售记录,记录显示其店铺销售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的销售量有1000桶左右,销售金额有13万多,销售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大概4400多袋,销售金额有100多万元。

但其中2015年和2016年度的销售记录有些不是真实的,有些是其找人帮其刷销售数据刷出来的,但2017年5月份开始的那些销售记录就是真实的,因为其的销售量已经上去了,其就没有再找人刷单。

其是通过QQ联系对方的,对方是什么人其不清楚,其每单给对方4元,对方就帮其刷单,但每月不能超过五十单,其是通过支付宝转帐给对方的,具体刷了多少单其也不清楚,对方账号其也不记得。

其自己购买自己的产品进行刷单或联系客户帮其刷单,但比较少。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年初都有找人帮其刷单。

这些都是其找人刷的,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

那些没有物流、快递信息资料的就是其自己刷的单,别人帮其刷单的数据也是有快递、物流信息的,基本上看不出来。

2018年1月9日的供述,称其记不清今共生产、销售了多少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了,但可以通过淘宝网记录进行统计,2017年5月份之后销售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基本上都是其等人自己生产的,那些销售数据都是真实的,并没有刷单。

其从2015年开始就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美心林DIY食品贸易”销售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这两种假冒产品,其网店销售过的那两种产品基本上都是假冒的。

其网店的淘宝销售那两种商品的销售记录中,2015、2016年度的销售记录有很多都是其叫别人帮其刷单刷高的,2017年度也有叫人刷过,但比较少,基本上刷的是2、3月份的单,那段时间是淡季,没有什么销售量。

总共有多少数据是刷单的其也不清楚。

其基本通过QQ联系对方的,没有见过面,现其不记得对方QQ号码了,2016年5月份之前其找谁刷单其不记得了,2016年5月份之后其就一直找同一个人刷,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的,对方的支付宝账号是“先觉科技”,每刷一单对方收其4元。

找人刷单一事没有其他人知道,卢池、卢伟臣他们并没有参与销售,也不知道这些事情。

那些没有物流信息或物流信息显示是嘉诚物流的就肯定没有实际交易,是其自己做的虚假数据。

别人帮其刷单也是有限制的,刷单数据是每天不能超过5单,而且每月不能超过50单,不能超量,而且其网店刷单的数据都是显示销省外的,销广东省内就不是刷单。

2018年1月24日的供述,称其之前说的从2017年5月份开始的是其记错了,其当时是购买了机器,但没有生产,直到7月左右才开始做。

至今共生产并销售了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大概300多袋,每袋卖240多元,实际销售金额大概7万多元,是其和卢池、卢伟臣一起生产的。

2017年7月份至今淘宝网店铺的销售记录所销售的风车牌超级生粉远不止300多袋,是因为那些都是其请别人刷单刷高的销售量,不是真实的销售记录。

都是其在网上找的,没有见过对方,不知道对方身份,其也记不清找谁刷的了。

2017年7月份之后没有向他人购入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后通过网店销售。

2018年3月16日的供述,称2017年5月其租了上述地址,2017年6月其购买了一台生粉灌装机后就开始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

2017年6月其等人自己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之前,销售的都是正品的风车牌超级生粉。

2017年6月之后,销售的有正品也有假冒产品。

2017年6月之后发往云南、贵州、内蒙古、甘肃几个省的,其中走快递的是正品,走物流的有正品也有假冒产品,具体记不清楚了。

发往其它省的风车牌超级生粉都是正品。

其之前刚被抓的时候心里害怕,而且其老婆正在怀孕,其担心老婆被抓,所以签认网上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交易记录都是假冒的。

其是用用户名“莜晴进口零食经营部”登陆进网店“美心林DIY食品贸易”进行管理,交易绑定的是支付宝账户51×××92@QQ.COM。

每天生产的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看网上的订单而定,平均每天生产4-5袋。

一共加工生产了250-300袋,52KG/袋。

其生产的风车牌超级生粉没有相关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

其自己没有生产过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网上销售出去的车轮牌黄奶油大部分是正品,车轮牌黄奶油有两种规格,箱装(15KG/箱)和桶装(16KG/桶),箱装都是正品,桶装的其有找卢镇就拿过20桶假冒产品,卖出去15桶,剩下5桶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8年3月21日的供述,称其从东旺市场的陈姓男子那里购买过4次无注册商标的生粉原料360袋,25KG/袋,两次是100袋,一次约110袋,一次是50袋;

其从东旺市场的冠丰档口买过两次蒙特牌生粉共40袋,25KG/袋。

2次都是20袋;

其从南泰批发市场的陈姓男子那里买过约4次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的成某15袋,25KG/袋;

其从南泰批发市场的黄某1哥哥那里购买过1次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的成某,约3袋,25KG/袋。

其只记得第一次是2017年6月向南泰批发市场的陈姓男子购买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成某,最后一次是2017年12月底向东旺市场的陈姓男子购买的100袋无注册商标生粉原料。

其被扣押的无商标的生粉原料就是其从东旺市场的陈姓男子那里购买的360袋无注册商标生粉原料中还没有加工生产剩下的。

2017年6月之前在网店上销售的风车牌超级生粉都是正品,2017年6月之后销售的部分是正品,部分是假冒,全部销售假冒的容易被投诉会导致淘宝下架。

其被扣押的5桶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是其2017年7月找南泰批发市场的卢镇就购买20桶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16KG/桶),卖出去15桶,剩下5桶。

其通过网店销售的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就只有15桶,其他销售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都是正品。

2015年8月后,从其电脑打印出来的网上销售风车牌超级生粉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的交易记录无法分辨哪些是正品,哪些是假冒的。

其因为害怕所以签认记录都是假冒的。

2016年5月开始,卢池就给其帮忙,当时在南泰批发市场,2017年5月份其租了上述仓库之后,他也跟着过来帮忙,2016年下半年。

卢伟臣开始给其打工,是卢池叫他过来的,档口是南泰批发市场W16档,做到2016年年底他不做回家过春节了,2017年6月其再叫他过来其仓库打工。

2017年春节后,卢某2来给其帮忙,直到2017年12月底卢某1来的前几天才离开。

卢池、卢伟臣、卢某2、卢某1都有帮其生产过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

购买生粉原料和假冒的黄奶油,卢池、卢伟臣、卢某2、卢某1都不清楚,都是其自己负责。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卢楚林指认销售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给其销售的黄某1。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卢楚林指认销售假冒车轮牌人造黄油给其销售的卢镇就。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卢楚林指认在其泉塘路22号二楼02铺生产点的工人也是其弟弟卢池。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卢楚林指认在其泉塘路22号二楼02铺的生产点工人卢伟臣。

经签认照片,被告人卢楚林签认其网店及销售产品的相关截图、案发现场的照片、其网店销售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的截图及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的销售记录、其网店销售风车牌超级生粉的截图及风车牌超级生粉的销售记录。

其中,被告人卢楚林于2018年1月3日签认美心林DIY食品贸易淘宝店销售假冒车轮牌黄奶油网页截图1张以及淘宝网店2015年8月31日到2018年1月3日销售假冒车轮牌黄奶油的销售记录共489项,共1087桶,销售金额共131802.1元。

被告人卢楚林于2018年1月3日签认美心林DIY食品贸易淘宝店销售假冒风车超级生粉的网页截图以及淘宝网店2015年11月23日到2018年1月3日销售假冒风车超级生粉的销售记录共2835项共4438袋,销售金额共1065030.2元。

2、被告人卢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签认2018年1月3日第一堂供述,称2018年1月3日14时左右,其正在广州市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的无名仓库工作,其和其的朋友卢伟臣、卢某1在对奶油、牛奶等进行打包准备按淘宝网店的订单发往外地时,其哥哥卢楚林也在现场,其等四个人一起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后带回问话。

现场公安机关查扣了风车牌生粉包装袋和原料粉、车轮牌黄奶油、搅拌机(生粉机)1台、封口机1个、电子秤1个。

卢楚林是其哥哥,他几年前(具体时间其不知道)开设了淘宝网店“莜晴进口零食经营部”经营食品销售,实体仓库原来在,2017年4月搬到了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

他是网店和仓库的老板,网店的接单、客服、打发货单都是他自己操作的,并且他还会根据网店订单需求开着他的小面包车去进货。

还有就是在仓库指挥其等人根据快递发货单打包,然后就由韵达、信丰、百世三家快递公司上门来到仓库取件发货。

卢楚林在仓库里有自己的办公室,仓库平时每天上午11时开工,晚上20时、21时收工,他基本都在办公室里。

其是2016年5月来到仓库帮其哥哥卢楚林打工的,负责调货进货、打包发货、换包装生产风车牌生粉。

因为老板是其亲哥哥,其没有按月固定拿工资,只是其没钱花就找他拿,每个月大概会拿3000多元吧。

其不是合伙人,不是老板,只是跟其哥哥打工。

卢伟臣是其的朋友,其介绍来帮其哥打工的,2017年4月来到仓库工作,负责打包发货、换包装生产风车牌生粉,每个月3000多元工资,不包住,包吃;

卢某1也是其的朋友,其介绍来帮其哥打工的,2017年12月下旬来到仓库工作,负责打包发货、换包装生产风车牌生粉,每个月3000多元工资,不包住,包吃。

淘宝网店“莜晴进口零食经营部”的注册办公地址在广州市海珠区档。

那个档口是其哥哥卢楚林向档主租的,现在做便利店形式的小士多店,实际操作电脑在仓库其哥办公室里。

淘宝网店“莜晴进口零食经营部”平时是卢楚林负责联系客户的,“莜晴进口零食经营部”网址其不知道,其从未登录过,其不懂这些,主要是销售风车牌生粉、车轮牌黄奶油,还有雀巢牌奶油、金钻牌奶油、立高牌奶油、金轮牌奶油和起酥油等。

风车牌生粉都是其等人自己生产的,只是换个袋子。

其等人用生粉原料粉(全白包装,无标识)拆开后,用仓库的那台生粉机灌装到带有风车牌标识的空袋子里,用封口机封装,包装成风车牌生粉,原料粉和带有风车牌标识的空袋子是卢楚林找人送过来的。

车轮牌黄奶油是卢楚林找人送过来的,听说之前找卢镇就送的,后来找黄某1送的,但是后来黄某1出事后就进车轮牌黄奶油了。

卢镇就和黄某1都因为制、售假冒食品都被公安机关查处抓获了,其知道的,卢镇就听说是因为搞车轮牌黄奶油被抓了,黄某1听说最近也被抓了,具体什么原因被抓就不知道了。

卢楚林具体找谁购入生粉原料粉和带有风车牌标识的空袋子其不清楚,都是他独自经手,其等人就下去搬上来,对方其不认识,是请的货车司机,司机和车都不是固定的。

其知道淘宝网店“莜晴进口零食经营部”主要出售的货物风车牌生粉、车轮牌黄奶油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安机关今天查扣的搅拌机(生粉机)是6月份才有的。

仓库6月份开始通过换包装形式生产假冒风车牌生粉,仓库生产假冒风车牌生粉的生产量不固定,有时一天两三包,多的时候一天十多包,平均下来一天五、六包吧。

风车牌生粉发货量就是仓库的生产量,因为是按淘宝网店订单生产的,平均下来一天五、六包吧。

车轮牌黄奶油的发货量很少,有时一天一、两桶,有时没有。

仓库只生产生粉,公安机关今天查扣的车轮牌黄奶油不知道是从哪里进货的,是老板找人送过来的,好像是黄某1吧,放在那里好久了。

最近打包发货的风车牌生粉、车轮牌黄奶油基本是发广东省内的地址,省外的也有,不过很少。

风车牌生粉每包卖200多元,车轮牌黄奶油每桶大约300元。

仓库有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有无厂家授权许可,其不清楚,要问老板。

淘宝网店“莜晴进口零食经营部”应该有工商营业执照,其它其不清楚。

2018年1月9日的供述,称其从2016年5月份开始帮其哥做事,一开始在位于海珠区档的林宏商行帮忙,一边在海珠区的仓库帮忙。

之前在南泰停车场附近的仓库其等人换包装生产风车牌生粉做的不多,后来搬到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之后,在2017年6月买了搅拌机之后做得相对多一点。

其一般上午11点左右去仓库帮忙,其哥根据网店订单安排其调货,打包发货,如果订单里面有风车牌生粉的话,其等人就根据订单来做生粉,但做的不多,做好的风车牌生粉就直接打包发快递。

其等人所销售的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都是从外面调货进来的,自己没有生产,都是其哥联系人送过来的,最近好像没有在卖。

以前在的仓库就有通过换包装的形式生产假冒的风车牌生粉,但当时是手工做的,不多。

2017年6月买了搅拌机之后开始做得相对多一点。

2018年1月24日的供述,称其印象中风车牌生粉,其等人生产的不多,从2017年5月开始大概1300袋左右,至于车轮牌黄奶油,其等人不用生产,都是调货的,数量其不知道,还有销售金额其也不清楚,这些都要问卢楚林。

2018年3月15日的供述,称其等人买来的原料都是25KG/袋,其等人只是把生粉从没有商标的袋子装到有风车牌注册商标的袋子,所以其等人生产的成某也是25KG/袋。

从扣押的电脑里打印的“美心林DIY食品贸易”淘宝网店销售记录中风车牌超级生粉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

销售的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是16KG/桶的。

在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之前,“美心林DIY食品贸易”有销售这两样商品,但其不知道是假冒的,其没有问过其哥,其哥也没有告诉过其。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卢池指认被告人卢楚林是网店和仓库老板、指认被告人卢伟臣。

经签认照片,被告人卢池签认其工作的02铺是淘宝网店“莜晴进口零食经营部”的实体仓库和风车生粉生产点,该生产点的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生产的机器、风车生粉包装袋、销售单据和销售的电脑、原料照片。

3、被告人卢伟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签认2018年1月3日的供述,称2018年1月9日14时,其在广州市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上班,这时公安机关就来了,并将其等人带回讯问。

2016年的时候,其是在南泰路附近的一个很小的仓库里面工作,2017年6月份其再次回来帮老板卢楚林的时候才在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仓库工作的,工作性质差不多,都是打包发货为主。

其和卢池、卢某1在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上班,平时最多的工作就是根据老板卢楚林交给其等人的快递单上的要求,对相关调味品进行打包装,然后把快递单贴在包装上,等快递员过来把包装箱发走,缺货的时候卢池还要出去南泰市场调货,现在有一台灌装生粉的机器,就是把没有包装的散装生粉,通过机器重新灌装到有风车牌的纸袋内,老板卢楚林在仓库旁边的电脑室负责管理淘宝网店,联系客户。

其等人工作时间是早上10点上班,晚上8-9点下班。

老板卢楚林负责操作网店,集中打单,每日打单均在11点左右以及下午5点左右,打单后,卢楚林就把单从电脑室那边拿出来交给其等人,其等人根据快递单上的要求开始打包装,如果快递单有要求寄送风车牌超级生粉的,其等几个工人就会开动机器,把散装生粉灌装成风车牌超级生粉。

打包完毕后,快递员会定时过来把这些包装好的调味品运去客户的手里。

2016年的小仓库没有灌装风车牌超级生粉的机器,2017年6月其回来的时候,灌装风车牌超级生粉的机器已经在里面了,已经有开始生产的,具体老板是什么时候买回来的其就不知道了。

风车牌超级生粉每袋25KG,一天只做几袋。

看淘宝销量多少,打出来多少快递单,其等人就生产多少的量。

确实的数量要看老板网店的数据比较准确。

老板只是说换个包装,没有说这样就是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

其不知道打包装的车轮牌黄奶油是假冒的,老板买回来就是成某了。

其没见过工厂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也没有见过风车牌品牌持有人的生产授权证件。

2018年1月9日的供述,称其是2017年6月份到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仓库工作的,该仓库的老板是卢楚林,其在2016年6月就在卢楚林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泰食品批发市场附近的小士多里工作,是其朋友卢池(卢楚林亲弟弟)叫其来的,当时,在该小士多里负责帮卢楚林打包发货一些他在淘宝网店经营的食品(奶油、冻品等),后来,到了2017年春节,其回老家后就没有来广州了,直到2017年6月,卢楚林又打电话叫其来广州帮忙,其这次来广州,卢楚林就让其到广州市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仓库帮忙,负责和卢池、卢某2(卢楚林表弟)打包发货车轮牌黄奶油、风车牌生粉等食品、调味品以及灌装风车牌生粉。

2016年6月在南泰批发市场的小仓库有打包发货车轮牌黄奶油、风车牌超级生粉,但量比较少,基本一星期发三、四次左右,每次发一、两包左右,当时,卢楚林还没有买灌装生粉的机器。

那时候基本是找别人拿成某。

全国各地的客户都有,都是老板卢楚林淘宝网店的客户。

2016年6月至2017年春节,其和卢池大概发货车轮牌黄奶油200桶(16KG/桶)左右,风车牌生粉200包(25KG/袋),具体看淘宝网店的交易记录。

2017年6月至今,其感觉大概生产了500袋左右的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具体以淘宝网店销售记录为准。

2017年6月至今,其发货的车轮牌黄奶油不多,每星期大概就发2、3次,每次大概1、2桶,总数大概100桶左右,具体以淘宝网店销售记录为准。

其知道车轮牌黄油是卢楚林从南泰市场调的货。

2018年1月24日的供述,称其等人每天生产量不固定,平均每天生产发货10、20多袋,2017年6月以来大概生产发货假冒风车牌生粉有2、3千多袋,具体数量以卢楚林网店交易记录才知道。

自2017年6月至今,发货打包的假冒车轮牌黄奶油平均每天约2、3桶,总共大概发了4百多桶,具体数量要看卢楚林网店的交易记录,其等人都是按照他打的单打包、发货。

2018年3月15日的供述,称其是2016年下半年开始给卢楚林的网店“美心林DIY食品贸易”打工,当时是卢池叫其过去的,档口地址是海珠区南泰批发市场W16档,网店有卖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车轮牌人造黄奶油,还有其他品牌的奶油和冻品,是否假冒其不清楚,其负责打包。

其做到2017年春节前就回家了。

2017年6月10日,其到卢楚林位于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二层02铺工作,其到这个加工店的时候,卢池、卢某2已经在这里工作了,这时加工点已经有生粉灌装机了。

2017年6月10日开始,其就帮卢楚林加工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

在其等人自己开始加工生产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之前,网店销售的生粉和黄奶油是否假冒其不清楚,因为这些都是老板卢楚林自己从外面进的货。

其等人的加工店生产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以后,淘宝网店销售的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都是其等人自己生产的。

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是16KG/桶的。

其刚开始在加工点加工风车牌生粉不知道是假冒的,做了一段时间后其感觉是假冒产品。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卢伟臣指认卢楚林就是在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2层02铺的老板。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卢伟臣指认卢池就是已在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泉塘路22号2层02铺干活的工人。

经签认照片,被告人卢伟臣签认工作的02铺风车牌超级生粉生产点,该生产点的假冒的车轮牌人造黄奶油、生产的机器、风车生粉包袋、销售单据和销售的电脑、原料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卢楚林、卢池、卢伟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对三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惟被告人卢池、卢伟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二被告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池、卢伟臣当庭认罪,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楚林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庭认罪,酌情对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对被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卢楚林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卢楚林到案后的供述已详细交代了其销售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车轮牌人造黄奶油及生产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销售的过程,亦明确供认通过其美心林DIY食品贸易淘宝店销售的风车牌超级生粉和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是假冒的。

被告人卢楚林作为有一定社会阅历且从事该行业多年的正常人,不可能刚到案就编造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2、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卢楚林最初供述线索指向,调取了被告人卢楚林美心林DIY食品贸易淘宝店交易记录,被告人卢楚林签认该店2015年8月31日到2018年1月3日销售假冒车轮牌黄奶油的销售记录共489项,共1087桶,销售金额为131802.1元,该店2015年11月23日到2018年1月3日销售假冒风车牌超级生粉的销售记录2835项共4438袋,销售金额为1065030.2元。

3、关于被告人卢楚林辩解正、假品混卖的问题,被告人卢楚林供述从销售记录上无法分辨正品和假冒产品,也无法提供购进正品的相关证据,其后期辩解由于害怕才签认产品都是假冒的意见不符合常理,明显避重就轻,可信度低。

4、关于被告人卢楚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销售记录中存在部分“刷单”的情况,被告人卢楚林却自始至终无法提供有效的线索或证据以供核实其所谓的“刷单”情况;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卢楚林刚开始真的存在找人“刷单”的情况,也属于被告人卢楚林为实施犯罪而故意为之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销售记录签认等客观证据,结合查获的假冒产品等物证、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卢楚林最初的供述及签认合理可信,足以认定在2017年5月前销售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299152.6元、假冒车轮牌人造黄奶油131802.1元,合计430954.7元;

2017年5月后生产销售假冒的风车牌超级生粉765877.6元。

故被告人卢楚林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对三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与三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楚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卢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卢伟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被告人卢楚林的电脑主机1台、电子秤1个、封口机1台、生粉灌装机1台、生粉原料105包、“风车”牌超级生粉包装袋19个、“车轮牌”人造黄奶油成品5桶,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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