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62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1/1)。
法定代理人翁某。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基德曼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社区四区6巷17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2。
经营者柳惠超。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