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9741号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11号(B幢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
投资人:罗孔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艳珍,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环路灵山开发区A7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L。
法定代表人:苏兴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诉被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