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