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513号原告:昆明沃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东盟森林小区(昆明东盟商贸港)M10栋7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14719C。
法定代表人:林荣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沃可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耿家营乡耿家营村1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1UPB57。
法定代表人:殷雁飞。
原告昆明沃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沃可农农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昆明沃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沃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沃可农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沃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沃可农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沃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