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394号 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住所地:荷兰希尔弗瑟姆1213NL,克罗瑟姆1号。
授权代表人:JaimeLemons。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李刚,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与被告李明、李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告李明、李刚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