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532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旺,男,1988年11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德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