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30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董村景荛烟酒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董村商业街广阳商业城1号楼东侧。
经营者:张海龙。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董村景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