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8995、28996、29011、29013、29015、29017、29020、29023、2902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远,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九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