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16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福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洪宅垵社区洪宅垵西区5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R。
经营者:唐传明,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福源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