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云华,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兵,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500号2幢A室B12部位。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道格拉斯·拉鲁(ANDREWDOUGLASLAREW),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云华因与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云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