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169号原告:濮阳市诚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任丘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冯改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甜,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诚诚酒业经销部,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浦西区博爱路欧洲小镇二期36号商铺。
经营者:李蕊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村,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诚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诚诚酒业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濮阳市诚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诚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垣县诚诚酒业经销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诚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濮阳市诚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