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民初2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欣,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金霍洛旗云通手机专营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霞光街13号底商。
经营者:贾存虎。
被告:鄂尔多斯市锐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阿镇红海子路底商。
经营者:贾存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云通手机专营店、鄂尔多斯市锐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