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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515号
案件名称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A区燕山路东段17号。

法定代表人:郭佩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昕,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林守信,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焦煤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特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受害人另行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沈阳焦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2014)辽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停止了侵权行为。

沈阳焦煤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供的一组共14幅照片系其杜撰场景编造的证据,该照片没有显示当事人及负责人,更没有该公司相关部门的技术文件佐证,属于伪造的证据。

该组照片漏洞百出,其显示的技术方案完全不符合常识。

举例如下:1、用刀将袋破坏,再利用袋中的料,比起直接使用桶装料,价格高出5倍。

2、违背封堵瓦斯抽放孔规律,技术上行不通。

照片6显示物料已经膨胀,照片7显示麻袋上部物料膨胀,照片10表明麻袋无法进孔,更送不到钻孔8米以上深部,说明此种方法不能实施。

3、物料中含有毒性很大的异氰酸酯,很难洗掉,但照片显示操作人员赤裸的上身被物料污染。

兰特公司提交的沈阳焦煤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物资供货回执单照片显示,物资名称一栏记载为“矿用合成树脂”,该名称是兰特公司十多年来一直使用的“膨胀胶自爆袋”及“聚氨酯发泡袋”的商品名称。

沈阳焦煤公司近十年来也一直沿用该名称采购“聚氨酯发泡袋”,这是专门用于封堵瓦斯抽放孔的专利产品。

兰特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沈阳焦煤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物资供货回执单照片以及视频证据至少证明了如下事实:1、沈阳焦煤公司一直大量采购了聚氨酯发泡袋;

2、沈阳焦煤公司一直未停止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

尽管二审法院认定“视频中也未能记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沈阳焦煤公司大量采购聚氨酯发泡袋系仅用于瓦斯抽放孔的封堵。

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得出唯一的结论,只要使用特定的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特定的瓦斯抽放孔,则必然使用涉案专利,这是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的唯一方法。

兰特公司取得的新证据能够证明沈阳焦煤公司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兰特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沈阳焦煤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

(二)(2014)辽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沈阳焦煤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

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本案中,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与公告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不一致,兰特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沈阳焦煤公司封堵瓦斯抽放孔时具体使用的方法,故其未能举证证明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沈阳焦煤公司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同时落入上述两种范围。

兰特公司关于只要使用特定的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特定的瓦斯抽放孔,则必然使用涉案专利,这是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的唯一方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生效的(2014)辽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虽然认定沈阳焦煤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但该侵权认定并不当然得出沈阳焦煤公司仍继续使用涉案专利的结论。

兰特公司作为本案一审原告,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兰特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沈阳焦煤公司购买产品等证据无法证明沈阳焦煤公司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

兰特公司在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中,视频证据也只显示其中提到“揉攥”、“混合”,具体如何“揉攥”不得而知;

百度网站上下载的沈阳焦煤公司林盛煤矿-675下延区-800瓦斯预抽巷(2)预抽设计文件显示的编制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系在(2014)辽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作出之前,该设计文件“审批意见”栏等均为空白,且其中亦仅提到“在聚乙烯管上固定的袋装矿用合成树脂必须揉匀”,具体如何“揉匀”亦不得而知。

结合“揉攥”系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文件记载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情况,上述证据中提到的“揉攥”、“揉匀”不能被认定为与涉案专利公告授权权利要求1中“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兰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沈阳焦煤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其关于只要使用特定的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特定的瓦斯抽放孔,则必然使用涉案专利,这是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的唯一方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沈阳焦煤公司提交的井下封堵瓦斯抽放孔实施方法的照片反映了工人井下实施封堵瓦斯抽放孔的过程,显示其实施封堵的方法是区别于涉案专利的传统封堵方法。

兰特公司关于沈阳焦煤公司提交的相关照片系伪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兰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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