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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民初24532号
案件名称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24532号原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娜,女,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莲,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旅行社公司)与被告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房地产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携程旅行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被告携程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隗娜、杨俊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携程旅行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4930142号“携程旅行网”、第13179042号“携程宝”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携程”字样的企业名称;

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包括经济损失1万元、律师费4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携程旅行社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作为中国领先的综合性旅行服务公司,“携程”字号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携程旅行社公司于2009年将企业字号“携程”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在第36类上享有“携程旅行网”(注册商标号:第4930142号)、“携程宝”(商标注册号:第13179042号)的商标专用权。

携程房地产公司未经携程旅行社公司许可,将携程旅行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字号“携程”注册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携程旅行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携程旅行社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携程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携程房地产公司不侵犯携程旅行社公司商标专用权,“携程”商标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第39类旅游方面,与我方经营的房地产业务即第36类服务差别较大,携程旅行社公司未在第36类服务上进行使用,携程房地产公司已经针对携程旅行社公司涉案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如果携程旅行社公司注册商标撤销之后,携程旅行社公司根本无权利起诉携程房地产公司,我方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我方从事的是与携程旅行社公司不同的行业,我方从事的房地产行业有特有的法律规定及工商规定,与携程旅行社公司属于不同行业,相关公众不会将我方与携程旅行社公司之间识别为有关联的企业,我方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在携程旅行社公司商标未使用的情况下,我方没有给携程旅行社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携程旅行社公司主张的发表声明、赔偿损失等主张没有合理依据,携程旅行社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携程旅行社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及开发,旅游产品开发(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品);

百货,五金交电,建材,纺织品,服装,劳防用品,工艺品(除金),文教用品,电子产品(除专控),玻璃制品,汽车及摩托车配件,电脑的销售”等。

第4930142号“携程旅行网”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计算机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保险;

金融服务;

不动产代理;

不动产管理;

经纪;

担保;

典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

2017年2月6日,第4930142号商标转让至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商务公司)。

2017年4月21日,携程商务公司将第4930142号注册商标转让至携程旅行社公司。

第13179042号“携程宝”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携程计算机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经纪;

保险;

金融信息;

金融服务;

不动产管理;

担保;

典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止。

2016年12月6日,第13179042号商标转让至携程商务公司。

2017年4月28日,携程商务公司将第13179042号注册商标转让至携程旅行社公司。

第1511948号“携程CTRIP”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携程计算机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旅游信息,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预定”,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后续展至2021年1月20日。

2008年3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携程计算机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9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旅游信息、旅游安排服务上的‘携程CTRIP’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携程计算机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对外投资包括上海携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资产公司)、上海携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携程旅行社公司与携程计算机公司共同出具《关联公司关系说明》,该说明内容包括:携程旅行社公司负责为携程旅行网提供旅游、汽车租赁等业务。

携程计算机公司负责为携程旅行网提供酒店预订信息、信息咨询、软件开发等业务。

携程旅行社公司与携程计算机公司均为携程旅行网旗下的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范敏先生,共同为携程旅行网服务。

微信公众号“携程金融”显示:“基于旅行产品、旅行人群、旅行产业链的金融技术服务提供商”。

账号主体为携程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金融科技公司)。

2018年8月17日完成微信认证。

微信公众号“携程金融旅行家”显示:“心怀世界,触手可及。

携程金融,让您的旅行与众不同”。

账号主体为携程金融科技公司。

2018年11月23日完成微信认证。

携程金融科技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

经营范围包括:“金融科技;

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

2019年7月,携程旅行社公司与携程金融科技公司共同出具关联公司关系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携程旅行社公司与携程金融科技公司均为携程旅行网旗下的关联公司,共同为携程旅行网服务。

微信公众号“携程旅行金融”显示:“资产管理、财务增值一站式汇聚,携程旅行金融祝您轻松坐享旅行品质升级”。

账号主体为携程资产公司。

该公众号发布题目为“高手在民间!

网友花式耍红包,朋友圈都醉了”的文章,该文章显示:“携程旅行金融2015-02-16”。

携程资产公司成立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

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等。

2019年7月,携程旅行社公司与携程资产公司共同出具关联公司关系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携程旅行社公司与携程资产公司均为携程旅行网旗下的关联公司,共同为携程旅行网服务。

携程旅行网的网站上显示:“您的位置:携程礼品卡>携程宝>礼品卡用户尊贵特权>旅游礼品卡”,“礼品卡规则说明用户通过携程礼品卡官网、携程旅行APP、携程官方微信(“携程旅行网”、“携程旅行金融”、“携程每日特惠”)购买的礼品卡可获得携程积分奖励(携程宝月月返订单不享携程积分)”。

百度网“百度经验”上显示:“携程宝有那些种类?

更新:2014-05-06”,“像定期存款的携程宝:旅游基金。

像定期存款那样的携程宝是‘90天旅游基金’和‘180天旅游基金’”,“目前拥有‘任我行’和‘任我游’两个系列,每个系列分别包含‘90天’、‘180天’及‘月月返’三款产品”。

在该网站示意图中显示有“携程宝”。

携程旅行网显示:“发表于2014-08-27”,“‘携程宝’任我行90天的,我买了5000”。

腾讯网显示:“上海最后一块处女地被绿地和携程盯上了”,“2016-09-07”,“由世界500强绿地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绿地(香港)、‘亚洲旅游大王’携程网联合打造的‘上海好白相’首届城市民宿节暨城市民宿产业高峰论坛即将盛大开幕,地产大佬与旅游平台大佬的跨界合作新闻一出,立即引发热议”,“绿地(香港)与携程旅行网达成战略合作,依托绿地·海岸城,创立‘全国首个城市民宿集群样板’,携程全程提供平台服务与支持”。

吉屋网显示:“搜房网房天下”,“招商地产跨界携程旅行网,点燃夏日旅游购房双风暴”,“凡购买招商地产位于全国17个城市旗下33个楼盘,均可使用携程旅行网积分抵扣购房款”。

武汉热线房产网的微信公众号显示:“武汉热线房产网2015-07-23”,“互联网、房地产与多个行业的融合发展,成为行业发展的常态。

招商地产的这一次出手,以升级版移动客户端招商会为突破口,联合招商银行、携程旅行网、滴滴打车、本来生活等多行业巨头,打造囊括“海陆空”的全国首家房地产移动互联网5S店,在业界引起轰动”,“近期更与携程旅行网打造‘房地产+商旅平台’新模式”。

标题为《中国商标金奖在沪颁奖》的文章显示:“2015年1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1月30日在沪举行中国商标金奖颁奖大会,表彰在商标创新、运用、保护和有效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百度、携程等7家单位获“商标创新奖。

”另查,携程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旅游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等。

携程房地产公司出具多家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上述截图显示全国各地有多家企业名称中含有“携程”的公司。

携程房地产公司出具(2018)京73民初字1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欲证明企业名称的注册和规范使用不构成侵权。

携程房地产公司称该判决书尚未生效,携程旅行社公司不认可该判决书真实性。

携程房地产公司认可其主营不动产经纪业务。

2019年4月30日,案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携程旅行社公司第4930142号第36类“携程旅行网”商标在“1:不动产代理;

2:不动产管理;

3:经纪;

”服务上的注册。

同日,案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携程旅行社公司第13179042号第36类“携程宝”商标在“1:经纪;

2:不动产管理;

”服务上的注册。

再查,携程旅行社公司(甲方)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与携程房地产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阶段提供代理服务;

代理费为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携程旅行社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商标详情、续展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关联关系说明、微信公众号截图、委托代理合同等,被告携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携程旅行社公司为第4930142号“携程旅行网”、第13179042号“携程宝”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携程旅行社公司已于2009年5月28日核准注册第4930142号“携程旅行网”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保险;

金融服务;

不动产代理;

不动产管理;

经纪;

担保;

典当”等;

于2015年1月7日核准注册第13179042号“携程宝”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经纪;

保险;

金融信息;

金融服务;

不动产管理;

担保;

典当”等。

携程旅行社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第36类服务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立法本意出发,此处“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中的“使用”主体,应包括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

本案中,携程旅行社公司与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金融科技公司、携程资产公司均认可其为携程旅行网旗下的关联公司,共同为携程旅行网服务。

携程金融科技公司开设有微信公众号“携程金融”、“携程金融旅行家”,携程资产公司开设有微信公众号“携程旅行金融”,且该公众号2015年2月即发表过文章。

同时,携程旅行网上有携程宝的相关介绍,表明携程旅行网在为客户提供携程宝的相关服务,百度网上亦显示有携程宝有关旅游金融方面的服务介绍,更新时间为2014年5月。

此外,在腾讯网、吉屋网、武汉热线房产网的微信公众号上均显示有携程旅行网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报道,发表时间分别为2015年7月、2016年9月。

由此可见,携程旅行社公司及与其关联的共同为携程旅行网服务的相关公司,在携程房地产公司提出涉案“三年不使用”抗辩之前三年内,将第4930142号“携程旅行网”、第13179042号“携程宝”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类别内,在公开的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综上,携程房地产公司有关涉案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案中,携程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旅游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等,主营不动产经纪业务。

携程旅行社公司涉案第4930142号“携程旅行网”、第13179042号“携程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6类,均包括不动产管理、经纪、金融服务等。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第36类服务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结合前述携程旅行社公司对涉案第4930142号“携程旅行网”、第13179042号“携程宝”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携程旅行社公司经营内容包括相关旅行金融产品及房地产项目相关经营内容,与携程房地产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

携程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9月7日经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携程旅行社公司及第4930142号“携程旅行网”、第13179042号“携程宝”注册商标在携程房地产公司成立之前即已核准注册,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携程旅行网”、“携程宝”系偏正短语,“携程”虽系后面名词的定语,但却是区别“某旅行网”、“某宝”的主要识别部分。

携程房地产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时间晚于携程旅行社公司成立时间及第4930142号、第13179042号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携程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携程旅行社公司字号及第4930142号、第13179042号注册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携程”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一部分使用,考虑到携程旅行社公司“携程”字号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双方所经营的服务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在携程房地产公司经营其不动产经纪等与涉案第4930142号、第13179042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第36类服务项目类似的服务中,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携程旅行社公司与携程房地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携程房地产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携程房地产公司应在涉案第4930142号、第131790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携程”文字的企业名称。

综上所述,携程房地产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携程旅行社公司要求携程房地产公司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携程旅行社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携程房地产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所提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被诉注册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及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合理费用,携程旅行社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在从事与原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案第4930142号、第131790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携程”文字的企业名称;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携程财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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