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万通市场利汇建材店。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万通市场。
经营者:李艳,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万通市场利汇建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7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法官:朱理、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24日 涉案专利 “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20122023××××.×)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万通市场利汇建材店。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
原判决主文: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是否准许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准许撤回上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