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33号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11栋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
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创鸿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岗路笋岗大厦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J。
法定代表人:谭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豪,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鸿凯贸易有限公司、谭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2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