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07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龙添,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