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18号原告:邹志成,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育新数码经销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京华大院****5A11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P93C7。
实际经营者:黄镇育,男,198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
被告:黄镇育,男,198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育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广深路翻身村三队综合楼**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D原告邹志成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育新数码经销部、黄镇育、深圳市育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37××××.4)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邹志成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志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邹志成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邹志成。
审判长 罗 剑 青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聪(兼)书记员 郝彦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