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新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代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攀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div>法定代表人:龚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新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一审判决当日(2019年5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X号“谁是卧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认为“申请人[酷乐潮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谁是卧底’文字作为电影、小说名称及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的游戏名称被使用,尤其在《快乐大本营》里作为游戏的使用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故‘谁是卧底’已成为该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却不足以证明‘谁是卧底’经使用已成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纸牌等商品的通用名称。
鉴于前述商品与游戏的高度关联性,作为游戏通用名称的‘谁是卧底’文字使用在玩具、纸牌等商品上不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故裁定对本案中被上诉人怡游公司主张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XXXXXXXX号“谁是卧底”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同年9月21日,被上诉人怡游公司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其因不服上述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无效还处于不确定状态,且本案的处理是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关“新慈公司虽辩称‘谁是卧底’系纸牌游戏通称,缺乏显著特征,应为无效商标,然未提供任何证据”的认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裁定对涉案商标的认定不一致,且被上诉人怡游公司因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鉴于一审法院已判决认定上诉人新慈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本案需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被上诉人怡游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杨 韡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