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23号原告:广东伟经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羊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T。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培伟,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心家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J。
法定代表人:陈芹。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广东伟经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心家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12××××.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伟经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经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伟经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伟经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