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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石狮市陈扬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131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石狮市陈扬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市陈扬志便利店;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131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琳,福建大雄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陈扬志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创业园****第1-2间店面。

经营者:陈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红,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石狮市陈扬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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