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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刑终2058号
案件名称黄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205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粤0309刑初86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扣押的翻新假冒“honor”商标的手机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审法院认定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认可。

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刑初8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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