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许县妞妞超市。
经营地址河南省通许县西环路北段西侧。
经营者:马巍巍,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许县妞妞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11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许县妞妞超市在收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依照通知缴纳150元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通许县妞妞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