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郾城区城关镇冠捷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钟楼广场东侧。
经营者:张彦红,女,出生于1970年5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义,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郾城区城关镇冠捷生活超市(经营者张彦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郾城区城关镇冠捷生活超市(经营者张彦红)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郾城区城关镇冠捷生活超市(经营者张彦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郾城区城关镇冠捷生活超市(经营者张彦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郾城区城关镇冠捷生活超市(经营者张彦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