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346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荣华,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公民身份号码350************337,回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莆田市涵江区***********,2019年4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温育明,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少伟,男,1974年6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1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县***********,2019年4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金才,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娟花,女,1981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2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县***********,2019年4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如辉,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祥出庭支持公诉,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郭荣华雇佣被告人周少伟、谭娟花组装手表。
2019年2月底,郭荣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周少伟、谭娟花在佛山市南海区*************内组装假冒DIESEL(迪赛)、FRANCKMULLER(法缪兰)等注册商标的手表,组装完毕后由郭荣华运至广州市越秀区站西钟表城出售。
2019年4月1日,公安机查处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起获假冒DIESEL手表76只、FRANCKMULLER手表320只及DIESEL表头150个、表底盖1100个,FRANCKMULLER无底盖半成品1290只、表底盖1700个,另起获CK、ROLEX等品牌手表零件、制假工具一批。
至被抓获,郭荣华等人已售出DIESEL手表60只、FRANCKMULLER手表50只。
以假冒DIESEL手表每只30元、FRANCKMULLER手表每只93元的实际销售金额计算,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组装假冒DIESEL手表136只、FRANCKMULLER手表370只,非法经营数额达3849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少伟、谭娟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如实供述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郭荣华的辩护人以郭荣华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请求对郭荣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少伟、谭娟花的辩护人均以周少伟、谭娟花如实供述罪行、是从犯等为由,请求对周少伟、谭娟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起获半成品手表1290只,手表零件表头150个、表底盖4590个、表面1350个、表带2730条,作案工具压机1台、电动螺丝刀的电源1台、钳子2把、卡尺1把、铁网盒2个、剪刀1把、胶垫4个、镊子3把、剪钳6把、刀片2片、小刀1把、螺丝刀21把、毛扫1把、六角套筒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郭荣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周少伟、谭娟花受雇参与本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郭荣华、周少伟、谭娟花均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三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郭荣华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郭荣华的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荣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少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谭娟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四、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396只及半成品手表1290只,手表零件表头150个、表底盖4590个、表面1350个、表带2730条,作案工具压机1台、电动螺丝刀的电源1台、钳子2把、卡尺1把、铁网盒2个、剪刀1把、胶垫4个、镊子3把、剪钳6把、刀片2片、小刀1把、螺丝刀21把、毛扫1把、六角套筒1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